不管基隆婦幼隊吸了什麼都給我來一點
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、38條是啥
來來來各位客官們看過來~~~
讓警察哥哥叔叔伯伯說給你聽
1.「不能攝」(第36條)規定:不能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或其他物品,違反者處刑7年、銀一百兩(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)。
2.「布然列」(第38條)規定:不能散布、公然陳列: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或其他物品,違反者處刑三年、銀五百兩(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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