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安小雞事件有感,當媒體無限近用,我們做好準備了嗎?
「晚安小雞」是一名以恐怖探險內容為主的直播主,於 2024 年 2 月 12 日與同伴前往柬埔寨進行探險直播,於 2 月 16 日由當地施亞努省初級法院將兩人依違反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,判處 2 年、每人罰款 400 萬元柬幣(約臺幣 3 萬元),刑滿後將驅逐出境,並終身禁止入境。
當媒體無限近用,法規也隨著改變,我們是否知道什麼事情不可以做了呢?
媒體近用權主要是指在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之下,人人都能擁有「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」。而隨著網路環境發展,自 2003 年即有學者開始研究「自媒體」,隔年臉書才橫空出世、後續各類社群平臺、影音平臺、甚至近年陸續興起的 Podcast、短影音等,只要連上網路,我們就不再是人微言輕的個人,而是擁有傳播管道的媒體。
因此,除了原本就有所規範一般人民的違法行為,像是刑、民法之外,近年來修正的法規,每每在規範「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」時,也會同時規範上「任何人」,像是兒少權法的第 69 條、性侵害防治法的第 16 條、性騷擾防治法的第 10 條等。
「能力越大、責任越大」當我們的言論隨時都可以透過網路提供給不特定人瀏覽時,伴隨著我們所能享受的自由與產生的影響力,我們也應該需要具備相對應的法律知識,負起我們的社會責任,知道哪些言論或行為已經違反了法規,不僅避免自身無意中觸法,也減少我們傷害到他人的機會。